食品厂需要办理哪些证件,食品厂需要办理哪些证件
1、食品厂需要办理哪些证件
法律分析:办理食品厂需要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根据厂房规模办理的消防证、环保证等证件。法律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食品厂需要办理哪些证件
食品厂需要办理的证件是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根据厂房规模办理的消防证、环保证等证件。办理《食品安全证书》,聘请专业人员来进行管理,并且有着完善的食品制作流程,和一些食品保存的方法。对于加工处理有着相应的规章制度来要求,能够全方位的确保食品能够满足人们日常饮食的标准。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3、速冻食品厂需要办理哪些证件?需要多少钱?
速冻食品厂属于食品行业,应该办理的证件有:工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原来叫QS,现在叫SC)、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具体办理流程是: 先到工商部门注册办理营业执照,之后凭营业执照及其他材料到食品药品监管局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然后再凭营业执照及其他有关材料分别到税务和质监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现在的行政许可包括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等等一般都不收费(其他特殊项目除外),所需要费用均列入同级财政支出。 在这里要说明的是: 一是现在国家实行三证合一制度,即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并为新的工商营业执照。如果当地已经实行了,则可以只办理营业执照即可,则不必再去税务局和质监局办理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是速冻食品厂,如果只是把从海里打的鱼或海产品进行冷冻或冷藏,而不深加工,则属于食品经营,应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而不必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如果是深加工,或者做速冻水饺等食品,则一定要办食品生产许可证。
4、速冻食品厂需要办理哪些证件?需要多少钱?
河北明光食品有限公司建于2008年,占地39亩,冷库储存量5000吨,车间面积3500平米,总投资3200万元人民币,是一家集水果蔬菜种植,加工,销售,冷储物流和科研为一体的现代化专业化加工厂。年产各种速冻果蔬近10000吨,主要出口欧洲、东南亚、中东、俄罗斯、日本和美国,同时供应国内大型的罐头厂、果料厂、果酱厂、冻干厂以及果脯厂。
5、建膨化食品厂需要办理哪些手续?怎么办理?
办理各种的证件啊 营业执照等等 当然是主要要申请生产许可证了 具体可以问当地的质监局。
6、开办食品厂.需要办理哪些证件?办理卫生许可证.以及QS质量安全商标需要多少钱?合肥什么地方办理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即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缩写“QS“表示,其式样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由字头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标志主色为蓝色,字母“Q”与“质量安全”四个中文字样为蓝色,字母“S”为白色。 2005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9号)颁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原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7月18日颁布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五章第四十六条“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即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属于质量标志,以‘质量安全’的英文Quality Safety缩写‘QS’表示,其式样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见附件2,以下简称QS标志)。” 第四十七条“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出厂前必须在其包装或者标识上加印(贴)QS标志。没有QS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自2001年开始,首先在米、面、油、酱油、醋五类食品中推行。2003年5月1日起,五类食品中凡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且未加印(贴)QS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2003年下半年,又扩大到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糖、味精)、方便面、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米面食品、膨化食品等10类食品。近期,将对包括余下13类食品在内的所有食品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