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企业制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1、食品生产企业制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
食品生产企业制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制定本单位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管理措施;
2、制定本单位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改善的规划;
3、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有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者才允许从事食品流通经营;
4、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5、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6、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监测。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2、()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未及时发现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督管理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被约谈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整改。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评议、考核记录。参考资料来源:。
3、()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未及时发现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督管理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被约谈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整改。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评议、考核记录。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4、配餐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 内容来自用户:秦园园 配餐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2、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3、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制度
4、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管理制度
5、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6、粗加工切配餐饮安全管理制度
7、烹调加工餐饮安全管理制度
8、面点加工餐饮安全管理制度
9、凉菜加工餐饮安全管理制度
10、裱花加工餐饮安全管理制度
11、配餐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2、食品留样管理制度
13、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管理制度
14、食品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15、食品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16、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17、餐厨废弃物管理制度
18、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凡从事餐饮服务的工作人员(包括厨师、服务员、洗碗工、采购员、库管员、管理员等)均应遵守本管理制度。 二、新参加或临时参加从事食品操作与服务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餐饮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5、配餐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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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2、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3、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制度
4、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管理制度
5、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6、粗加工切配餐饮安全管理制度
7、烹调加工餐饮安全管理制度
8、面点加工餐饮安全管理制度
9、凉菜加工餐饮安全管理制度
10、裱花加工餐饮安全管理制度
11、配餐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2、食品留样管理制度
13、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管理制度
14、食品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15、食品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16、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17、餐厨废弃物管理制度
18、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凡从事餐饮服务的工作人员(包括厨师、服务员、洗碗工、采购员、库管员、管理员等)均应遵守本管理制度。 二、新参加或临时参加从事食品操作与服务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餐饮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6、()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未及时发现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督管理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被约谈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整改。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评议、考核记录。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