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检验人有哪些要求,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检验人有哪些要求

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检验人有哪些要求



1、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检验人有哪些要求

1、《食品安全法》的相关内容规定很笼统:  第5章 食品检验  

1、第8十4条 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具有同等效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食品检验资源,实现资源共享。  

2、第8十5条 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  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3、第8十6条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  

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2章 资质认定条件与程序  

1、第十条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程序:  (1)申请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或者省级质量监督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8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2)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1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对申请人完成技术评审工作,评审时间不计算在作出批准的期限内;  (4)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技术评审完结之日起20日内,对技术评审结果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并准许其使用资质认定标志;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第十2条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3年。  食品检验机构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资质认定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资质认定部门提出复查换证申请。  第3章 技术评审  

3、第十6条 国家认监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和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制定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4、第十7条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按照评审准则的要求,组成技术评审组,对申请人的基本条件、管理体系和检验能力等资质条件的符合性情况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组应当由2名以上评审员组成,必要时,可以聘请技术专家参加评审。  

5、第十8条 从事技术评审的人员应当具有食品检验、科研或者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经历和与评审工作相适应的能力,并经资质认定部门考核合格。  

6、第十9条 技术评审组对申请人的检验能力进行评审时,应当审查确认申请人具备相关能力验证、比对试验、测量审核的证明;需要进行现场试验的,应当按照评审准则的要求进行考核。  

7、第2十条 技术评审组应当按照评审准则规定的时限组织评审,评审发现有不符合项的,技术评审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判定为评审不合格。  技术评审组完成评审后,应当提出评审意见并制作评审报告,及时报送资质认定部门。  

8、第2十1条 技术评审组实施评审中发现申请人存在重大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资质认定部门报告。  技术评审组组长应当对评审活动和评审结论负责,评审人员应当对其所承担的评审工作负责。



2、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检验人有哪些要求

1、《食品安全法》的相关内容规定很笼统:  第5章 食品检验  

1、第8十4条 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具有同等效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食品检验资源,实现资源共享。  

2、第8十5条 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  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3、第8十6条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  

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2章 资质认定条件与程序  

1、第十条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程序:  (1)申请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或者省级质量监督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8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2)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1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对申请人完成技术评审工作,评审时间不计算在作出批准的期限内;  (4)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技术评审完结之日起20日内,对技术评审结果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并准许其使用资质认定标志;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第十2条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3年。  食品检验机构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资质认定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资质认定部门提出复查换证申请。  第3章 技术评审  

3、第十6条 国家认监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和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制定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4、第十7条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按照评审准则的要求,组成技术评审组,对申请人的基本条件、管理体系和检验能力等资质条件的符合性情况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组应当由2名以上评审员组成,必要时,可以聘请技术专家参加评审。  

5、第十8条 从事技术评审的人员应当具有食品检验、科研或者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经历和与评审工作相适应的能力,并经资质认定部门考核合格。  

6、第十9条 技术评审组对申请人的检验能力进行评审时,应当审查确认申请人具备相关能力验证、比对试验、测量审核的证明;需要进行现场试验的,应当按照评审准则的要求进行考核。  

7、第2十条 技术评审组应当按照评审准则规定的时限组织评审,评审发现有不符合项的,技术评审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判定为评审不合格。  技术评审组完成评审后,应当提出评审意见并制作评审报告,及时报送资质认定部门。  

8、第2十1条 技术评审组实施评审中发现申请人存在重大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资质认定部门报告。  技术评审组组长应当对评审活动和评审结论负责,评审人员应当对其所承担的评审工作负责。



3、食品检验机构对人员有什么特殊要求

9要素的内容比较多,因为9要素里又分几个要素我没有电子板的,我建议你借1本或者买1本《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指南》书,这本书里的附表2就是,并且里面内容讲的挺好的,我们单位刚进行完食品检验机构认定考核工作,有什么需要希望我能帮上你。



4、食品检验机构对人员有什么特殊要求

1、《食品安全法》的相关内容规定很笼统:   第5章 食品检验   

1、第8十4条 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具有同等效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食品检验资源,实现资源共享。   

2、第8十5条 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   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3、第8十6条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   

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2章 资质认定条件与程序   

1、第十条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程序:   (1)申请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或者省级质量监督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8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2)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1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对申请人完成技术评审工作,评审时间不计算在作出批准的期限内;   (4)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技术评审完结之日起20日内,对技术评审结果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并准许其使用资质认定标志;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第十2条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3年。   食品检验机构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资质认定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资质认定部门提出复查换证申请。   第3章 技术评审   

3、第十6条 国家认监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和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制定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4、第十7条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按照评审准则的要求,组成技术评审组,对申请人的基本条件、管理体系和检验能力等资质条件的符合性情况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组应当由2名以上评审员组成,必要时,可以聘请技术专家参加评审。   

5、第十8条 从事技术评审的人员应当具有食品检验、科研或者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经历和与评审工作相适应的能力,并经资质认定部门考核合格。   

6、第十9条 技术评审组对申请人的检验能力进行评审时,应当审查确认申请人具备相关能力验证、比对试验、测量审核的证明;需要进行现场试验的,应当按照评审准则的要求进行考核。   

7、第2十条 技术评审组应当按照评审准则规定的时限组织评审,评审发现有不符合项的,技术评审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判定为评审不合格。   技术评审组完成评审后,应当提出评审意见并制作评审报告,及时报送资质认定部门。   

8、第2十1条 技术评审组实施评审中发现申请人存在重大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资质认定部门报告。   技术评审组组长应当对评审活动和评审结论负责,评审人员应当对其所承担的评审工作负责。



5、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第1章 总则第1条 为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食品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提升食品检验机构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2条 本办法所称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是指依法对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实施的评价和认定活动。第3条 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资质认定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4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1管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第5条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开透明、高效便利的原则,并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认定和评审。第6条 食品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检验规范的规定,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并保证向社会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果客观、公正和准确。第2章 资质认定条件与程序第7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第8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第9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所属和经其批准设立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由国家认监委负责实施;除上述机构外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由省级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实施。第十条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程序:   (1)申请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或者省级质量监督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8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2)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1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对申请人完成技术评审工作,评审时间不计算在作出批准的期限内;   (4)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技术评审完结之日起20日内,对技术评审结果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并准许其使用资质认定标志;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1条 国家认监委和省级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公布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名录及其检验范围、技术能力等信息,并向公众提供查询渠道。第十2条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3年。   食品检验机构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资质认定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资质认定部门提出复查换证申请。第十3条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式样、编号规则和资质认定标志式样由国家认监委统1制定。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在其对外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资质认定标志和证书,用以证明其取得资质认定。第十4条 有下列情形之1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1)食品检验机构变更资质认定检验项目、检验方法的;   (2)食品检验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人以及技术管理者发生变化的;   (3)食品检验机构发生其他重大事项变化的。   食品检验机构申请增加资质认定检验项目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予以办理。第十5条 因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食品安全紧急情况,需要食品检验机构临时增加检验项目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符合资质要求的食品检验机构名录。



6、食品安全法对检验员要求

1、《食品安全法》的相关内容规定很笼统:\x0d\x0a第5章食品检验\x0d\x0a

1、第8十4条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x0d\x0a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x0d\x0a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具有同等效力。唯罩友\x0d\x0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食品检验资源,实现资源共享。\x0d\x0a

2、第8十5条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x0d\x0a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x0d\x0a

3、第闷氏8十6条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x0d\x0a

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x0d\x0a第2章资质认定条件与程序\x0d\x0a

1、第十条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程序:\x0d\x0a(1)申请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或者省级质量监督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8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材料应当真实有效;\x0d\x0a(2)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1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x0d\x0a(3)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对申请人完成技术评审工作,评审时间不计算在作出批准的期限内;\x0d\x0a(4)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技术评审完结之日起20日内,对技术评审结果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并准许其使用资质认定标志;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x0d\x0a

2、第十2条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3年。\x0d\x0a食品检验机构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资质认定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资质认定部门提出复查换证申请。\x0d\x0a第3章技术评审\x0d\x0a

3、第十6条国家认监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和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制定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x0d\x0a

4、第十7条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按照评审准则的要求,组成技术评审组,对申请人的基本条件、管理体系和检验能力等资质条件的符合性情况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组应当由2名以上评审员组成,必要时,可以聘请技术专家参加评审。\x0d\x0a

5、第十8条从事技术评审的人员应当具有食品检验、科研或者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经历和与评审工作相适应的能力,并经资质认定部门考核合格。\x0d\x0a

6、第十9条技术评审组对申请人的检验能力进行评审时,应当审查确认申请人具备相关能力验指槐证、比对试验、测量审核的证明;需要进行现场试验的,应当按照评审准则的要求进行考核。\x0d\x0a

7、第2十条技术评审组应当按照评审准则规定的时限组织评审,评审发现有不符合项的,技术评审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判定为评审不合格。\x0d\x0a技术评审组完成评审后,应当提出评审意见并制作评审报告,及时报送资质认定部门。\x0d\x0a

8、第2十1条技术评审组实施评审中发现申请人存在重大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资质认定部门报告。\x0d\x0a技术评审组组长应当对评审活动和评审结论负责,评审人员应当对其所承担的评审工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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