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行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小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餐饮行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保持餐厅环境整洁。纱窗、纱门、纱罩、门帘、风幕、灭蝇灯等设施运转正常,鼠、蝇、蟑娜、蚊子密度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要求。保证供用餐者使用的洗手设施运转正常。 二、必须使用消毒后的餐饮具,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摆台上桌。做好台面调料、牙签、台布、餐巾、餐具等清洁卫生工作,及时更换破损的调料盒、台布、餐巾、餐饮具等。 三、供顾客自取的调料,应当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并做到及时更换,防止过期、霉变。 四、摆台后或有顾客就餐时不得清扫地面,餐具摆台超过当次就餐时间尚未使用的应收回保洁。 五、端菜时手指不得接触食品,分菜工具不接触客人餐具。 六、取冰块时应用工具,不用时应悬挂或放置于消毒水内。制冰机用水应经过净化处理。 七、客人用的小毛巾,必须及时回收清洗消毒,最好使用一次性消毒毛巾。 八、刀、叉、茶杯、酒杯等不得用台布或抹布擦拭。 九、食品上桌距开餐时间不超过2小时。 十、当发现或被顾客告知所提供的食品确有感官性状异常或可疑变质时,应立即撤换该食品,并同时告知有关备餐人员,备餐人员要立即检查被撤换的食品和同类食品,做出相应处理,确保供餐安全。 十一、备餐柜内不得放置与开餐无关的物品及个人用品。工作结束后及时做好台面、地面等的清扫整理工作。 食品安全问题怎么处理? 对症下药,才能药到病除。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式,我们应着力完善我国食品安全保障机制,积极寻求解决办法。
1、生产者与销售者必须保证食品质量与安全,讲究诚信,凭良心办事,把食品企业对社会的食品安全责任化为自己的自觉意识,从源头上解决问题。
2、良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是保证食品安全的重要保证,各部门应该互相协作,层层落实,并应该随时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行政执法的结果应该向人民群众公开。
3、尽快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完善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从严要求,约束企业保障食品的合格。
4、加大对食品检测检验研究和应用的投入,控制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并建立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体制,减轻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
5、建立安全教育宣传体系,让作为食品安全的终端受众的消费者加强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和认识水平,并学会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而言之,食品安全关系到大家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我们必须马上行动起来,多方合作,各尽其能,解决食品的安全问题。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2、小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严格遵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3、餐饮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大全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 内容来自用户:秘书文档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尤爱酒店管理公司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一节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第二节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第三节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第四节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第五节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第六节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第七节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第八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度 第九节各岗位人员操作规程 第一十节安全用火管理制度 第一十一节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第一十二节安全用气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强化餐饮业安全管理工作,保障顾客和员工的生命及财产安全、严格把好安全生产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及相关文化娱乐场所、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和安全生产法规要求,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建立从法人到各级负责人、职能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及全体员工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此制度适用于餐饮业内部所有部门安全生产和工作环节,也是餐饮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是规范餐饮业全体员工在安全生产管理和工作过程中安全责任的制度规定,以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保障餐饮业的安全和正常运转。部门职务及职责13143一、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目的和要求具体形式有:4每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严格执行门市季、月、周、重大节假日前的安全生产检查外,还要制定每日日常、班前。
4、餐饮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大全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 内容来自用户:秘书文档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尤爱酒店管理公司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一节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第二节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第三节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第四节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第五节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第六节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第七节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第八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度 第九节各岗位人员操作规程 第一十节安全用火管理制度 第一十一节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第一十二节安全用气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强化餐饮业安全管理工作,保障顾客和员工的生命及财产安全、严格把好安全生产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及相关文化娱乐场所、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和安全生产法规要求,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建立从法人到各级负责人、职能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及全体员工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此制度适用于餐饮业内部所有部门安全生产和工作环节,也是餐饮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是规范餐饮业全体员工在安全生产管理和工作过程中安全责任的制度规定,以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保障餐饮业的安全和正常运转。部门职务及职责13143一、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目的和要求具体形式有:4每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严格执行门市季、月、周、重大节假日前的安全生产检查外,还要制定每日日常、班前。
5、餐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食品安全保障 第一节食品安全标准 第二节食品召回 第三节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第四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 第三章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 第一节食品生产 第二节食品销售 第三节餐饮服务 第四章食品安全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条例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的生产、销售、餐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食品用包装材料、容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等的生产、销售,使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食用农产品的种植、养殖等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协调、监督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工作;管理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工作;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下辖政府及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督察和考核。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各监督管理部门分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组织查处。 农、林、渔业行政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含加工,下同)环节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 集贸市场和超市等市场内的食品生产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宾馆、酒店等餐饮服务场所内的食品生产行为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依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整相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食品生产销售者的一般责任)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应当生产、销售、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食品,并对其生产、销售、提供的食品承担责任。 第六条(食品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检举、控告侵害食品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消费者因购买、食用食品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消费者不购买、不食用已经明知有毒、有害或不安全食品。 第七条(科学技术支持)政府鼓励和支持开展食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采用先进技术和管理规范。 第八条(宣传教育)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 学校、新闻媒体有义务开展食品安全知识的普及工作,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第九条(社会参与)政府鼓励、支持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维护食品安全。 食品相关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应当建立行业规范,开展诚信建设,实行行业自律。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发挥维护食品安全的作用,参与和协助政府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安全保障 第一节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条(标准体系)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体系,并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组织修订;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建立食品安全标准的查询平台。 第十一条(地方标准制定和修改程序)制定、修改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听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食品相关行业协会、企业及消费者意见。 第十二条(企业标准备案)企业生产没有国家和地方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地级以上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审查合格并准予备案的企业标准方可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本条例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和地方标准实施前,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可以按照现行食品卫生标准、食品产品标准生产、销售食品。 第二节食品召回 第十三条(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应及时召回其生产、销售的不安全食品,并承担召回的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主动召回)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食品存在不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主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不安全食品,并记录召回的具体情况,包括召回的数量、时间和地点等内容,并及时向原负责审批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强制召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不安全食品时,应当责令该不安全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召回不安全食品。 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应按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及时向其报告召回的具体行动情况。 第十六条(召回行动的监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不安全食品召回行动的监督,并向社会发布召回的有关信息。具体管理办法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节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第十七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食品生产、销售者和餐饮服务者应当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食品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八条(食品安全事故信息通报)各级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含食用农产品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下同)应当定期对本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向同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通报。 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会同其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形势进行综合分析。认为可能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接到报告或者通报的地方政府应当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必要时发出食品安全预警或指引。 第十九条(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完善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隐报、谎报、缓报。 收到报告的部门,确认属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在两个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食品安全事故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方案对事故予以处理,防止事故危害进一步扩大,并立即向所在地政府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发生情况。 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及时采取应急救援行动。 第二十一条(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调查)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事故的查处和责任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调查,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外,还应当查明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 第四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 第二十二条(信息管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发布制度。 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食品安全信息的汇总、分析和综合性信息的发布工作。 各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相关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报告、分析和发布工作。 食品行业协会负责本行业内的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送工作。 第二十三条(信息平台)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负责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上发布相关食品安全信息。 第二十四条(信息通报、报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之间应建立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制度。 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同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报送信息。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向社会发布监督抽检结果前,应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和其他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新闻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情况、重大活动或重大节日期间的食品安全状况和食品安全警示信息应当由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组织统一发布。 第二十六条(信息发布要求)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应当依法进行,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公正。 第二十七条(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内容)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的内容包括: (一)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 (二)食品安全监测评价、预警和食品抽查信息; (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 (四)不安全食品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及查处信息; (五)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第三章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 第一节食品生产 第二十八条(持证生产及其一般生产条件)食品生产者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生产条件,依法取得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二十九条(按标准组织生产)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有国家或地方标准的,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无国家或地方标准的,应当符合经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第三十条(食品生产管理体系)食品生产者应当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对食品生产进行全过程监控。 第三十一条(原料验收)食品生产者应建立原料进货验收制度。食品原料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禁止使用非食用原料生产食品。 第三十二条(生产记录)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生产档案,内容包括: (一)食品原料进货验收记录,载明食品原料的名称、规格、批号、生产者、供货者、购货数量、购买日期、保质期和储藏或者保管条件要求; (二)食品生产记录,载明投料情况、生产工艺参数和生产数量等; (三)食品检验记录,载明食品及原料检验情况和相关检验数据; (四)食品销售记录,载明食品销售对象、数量和日期; (五)不合格食品处理记录,载明不合格食品的生产日期、数量、原因和处理措施。 生产档案应当保存至食品保质期满后两年,不得伪造生产档案。 第三十三条(出厂检验)食品生产者生产的每批食品必须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不具备检验条件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其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 第三十四条(食品标识)食品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真实、清晰,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不得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使用涉及疾病治疗、诊断功能的用语。 委托生产的食品应当标明受委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
6、餐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