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企业标准 怎样查询?沪Q/HG22-436-85,企业产品标准编号
1、上海市企业标准 怎样查询?沪Q/HG22-436-85
网站上没有找到 应该直接找产品的生产厂商 或者上海的质量监督局。
2、企业产品标准编号
企业标准的编号格式为:Q/ASLJSW0001S──2011 Q/ASLJSW0001S──2011中Q表示企业标准,AS表示安顺市,LJSW表示丽锦生物制品有限公司,0001表示该标准为安顺市开发区丽锦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第一份标准,2011表示年代号。当然,根据你们卫生厅的要求,ASLJSW也可以修改为LJSW。下面是卫生部下发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的要求: 企业标准的编号格式为:Q/(企业代号)(四位顺序号)S──(年号) 下面是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原文,希望对你有帮助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卫政法发〔2009〕5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我部组织制定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日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下称企业标准)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下列企业标准,应当在组织生产之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下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一)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二)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三条 备案的企业标准的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四条 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标准的,可以由集团公司总部或者其所属任一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该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注明适用的各企业名称及地址。 第五条 委托加工或者授权制造的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无需重复备案。但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在备案时,应当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名称及地址。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无相关企业标准的,以及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不执行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标准的,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按照规定备案。 第六条 企业标准应当包括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以及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指标、限量、技术要求。 企业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 企业标准的编号格式为:Q/(企业代号)(四位顺序号)S──(年号) 第七条 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 (二)企业标准文本(一式八份)及电子版; (三)企业标准编制说明;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企业标准编制说明应当详细说明企业标准制定过程和与相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国际标准、国外标准的比较情况。 标准比较适用下列原则: (一)有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时,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比较; (二)没有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时,与国际标准比较; (三)没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国际标准时,与两个以上国家或者地区的标准比较。 第九条 备案的企业标准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 企业应当确保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真实性、合法性,确保根据备案的企业标准所生产的食品的安全性,并对其实施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十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确定一个受理企业标准备案的机构,并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企业标准备案材料时,应当对提交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企业标准依法不需要备案的,应当即时告知当事人不需备案; (二)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立即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补正; (三)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受理其备案。 第十二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企业标准备案后,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备案登记表上标注备案号并加盖备案章。标注的备案号和加盖的备案章作为企业标准备案凭证。 备案号编排格式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四位顺序号)S──(年代号)。顺序号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自行编排。 第十三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办理备案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 第十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发给企业备案凭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备案的企业标准,并同时将备案的企业标准文本发送同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企业要求不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企业标准内容的,应当在备案时提出书面意见,并同时提供可向社会公布的企业标准文本。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主动对企业标准进行复审: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发生变化时; (二)企业生产工艺或者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及配方发生改变时; (三)其他应当进行复审的情形。 第十六条 企业标准备案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备案的,企业应当对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复审,并填写企业标准延续备案表,到原备案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延续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企业经复审认为需要修订企业标准的,应当在修订后重新备案。 备案的企业标准有效期届满,但企业未办理延续备案手续的,原备案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通知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办理的,原备案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备案。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延续企业标准备案或者注销企业标准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延续或者注销情况。 第十八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有关监管部门通报,企业没有按照备案的企业标准组织生产时,应当按照下列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的企业标准,有关监管部门建议注销备案的,予以注销。 (二)对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的企业标准,予以注销。 第十九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现备案的企业标准弄虚作假的,应当予以注销。 第二十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注销备案前,应当告知企业有听证的权利。企业要求听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规定组织听证。 第二十一条 2009年6月1日前已经在质量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在备案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不需重新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接收编号: 企标( )第 号 接收日期: 年 月 日 备案号: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备 案 登 记 表 企业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标准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标准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卫生厅(局)制 填 表 说 明
1、本表及所有备案资料均须打印。
2、本表填写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3、填写此表前,请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食品标准名称 制定( ) 修订( ) 适用的食品 食品生产企业名称 地 址 电 话 邮 编 传 真 联系人 备案单位保证书 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单位保证: 一、本备案登记表中所填写的内容、所附的资料(包括研究和检验数据)均为真实,并符合《食品安全法》。如有不实之处,本单位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二、按照本备案标准生产的食品不含有未经许可的食品(包括原料)、食品添加剂和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食品(包括原料)、食品添加剂。 三、本单位将按照备案标准组织生产,并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法》。 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备案单位(盖章) 备案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企业标准主要内容对比情况 企业标准 相同产品或同类 产品国家标准 相同产品或同类产品 地方标准(包括本地和其他地方) 相同产品或同类产品 国际和国外标准 标准名称(标准号) 原料要求 食品添加剂品种和使用量 生产工艺要求 终产品要求 其他内容 本备案单位保证所备案的企业标准符合以下基本要求:(确认后在各项前的□内打“√”) □
1、以本企业标准为依据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的要求。 □
2、所提交的备案标准内容符合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的要求。 □
3、食品原料符合相关质量安全要求,未使用非食品原料,未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
4、未使用未经卫生部批准的新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量、使用范围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 □
5、生产工艺安全可靠,不会对食品产品造成危害人体健康的污染。 □
6、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工具和设备、洗涤剂和消毒剂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 □
7、如为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营养成分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请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文本一式八份附在此表后面,其中二份备案后退回企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留存二份,同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各留存一份。 企业标准延续备案表 标准名称和编号: 企业名称: 企业标准备案号: 企业标准备案时间: 年 月 日 标准延续备案时间: 年 月 日 结果(在相应栏中划“√”) 继续有效( ) 修订并重新备案( ) 废止( ),原因: 备案单位(盖章) 备案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3、大中小企业规模划分标准2022
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不同行业的特点设定不同的标准:
1、就业人数。不同行业的就业人数标准不完全一样,有的是20人,有的是10人,有的是30人多一点。
2、营业收入。这是很重要的标准,营业收入有100万、200万、300万、500万、1000万,行业不一样,标准是不一样的。 主要是按照这样一些标准划分的。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一、2022企业划型标准如下:
1、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2、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3、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4、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5、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6、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7、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8、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9、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10、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11、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12、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13、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14、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二、中小型企业的查询方式如下:
1、打开手机上的支付宝;
2、点击市民中心进入;
3、点击国务院服务进入;
4、然后点击市场监管,小微企业名录查询;
5、在小微企业名录查询界面输入区域和企业信息并点击查询即可。 二、中小企业的特点如下:
1、适应市场变化的能力,中小企业由于规模小,人力、财力和物力资源相对有限,既无法通过产品多样化分散风险,也无法在某一特定产品的大规模生产方面与大企业竞争;
2、经营范围宽,行业齐全,要点多,大量投资的设备和技术优势可以通过批量生产和单件产品来充分实现,但大批量生产的单件品种只能在某些主要方面满足社会生产和人们日常生活的需要;
3、中小企业是科学、技术和创新增长最快的力量,产品的小型化和分散化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 总之,企业划型标准是根据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五条 国务院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全国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相应的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4、工信部企业规模划分标准2022
划分标注: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1、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2、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3、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小微企业,是根据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以企业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的规模为划分依据,把不同行业企业划分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四类,小微企业可以理解为其中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一、正面回答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以及企业控股等情况,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二、分析 工信部主要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标准。监测工业行业日常运行,推动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管理通信业,指导推进信息化建设,协调维护国家信息安全等。作为行业管理部门,主要是管规划、管政策、管标准,指导行业发展,但不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在中国的重点大学中,工信部直属高校共7所,工信部共建高校共5所。 三、企业划分标准
1、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2、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3、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4、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5、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法律依据: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5、规上企业认定标准
2022年规上企业认定标准为:
1、规模以上服务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企业;
2、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
3、规模以上建筑企业是指具备资质和等级的建筑业,不看营业额;
4、规模以上商业企业是指年商品销售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单位)和年商品销售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单位)。规模(限额)以上单位是指: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有资质的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确定以上单位达规的标准为:
1、规模以上工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
2、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单位。
3、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单位。
4、规模以上服务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
6、产品执行标准号怎么查询
国标行标应该好查啊。网上可以找到的。但是企业产品执行标准应该在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的。我们厂在省局备的案。所以要看你想查什么标准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