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跨省可以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吗?以前在海南开店营业执照注销了,但是食品经营许可证没有注销,三年了,一种食品对应一个生产许可证编号吗

异地跨省可以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吗?以前在海南开店营业执照注销了,但是食品经营许可证没有注销,三年了

1、异地跨省可以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吗?以前在海南开店营业执照注销了,但是食品经营许可证没有注销,三年了

不可以跨省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只能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地方申请注销。

一种食品对应一个生产许可证编号吗

2、一种食品对应一个生产许可证编号吗

不是的。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是“食品生产许可证”标识的一部分,由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前4位为受理机关编号,中间4位为产品类别编号,后4位为获证企业序号。 受理机关编号:参照GB/T2260-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的有关规定,受理机关编号由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前两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确定;后两位代表各市(地),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并报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备案。 前两位编号规定:北京

11、天津

12、河北

13、山西

14、内蒙古

15、辽宁

21、吉林

22、黑龙江

23、上海

31、江苏

32、浙江

33、安徽

34、福建

35、江西

36、山东

37、河南

41、湖北

42、湖南

43、广东

44、广西

45、海南

46、重庆50、四川5

1、贵州5

2、云南5

3、西藏5

4、陕西6

1、甘肃6

2、青海6

3、宁夏6

4、新疆65。 产品类别编号:产品类别编号由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前两位代表产品种类,后两位代表该类产品的品种。 如对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肉制品、饮料、方便面等产品类别编号规定为:小麦粉010

1、大米010

2、食用植物油020

1、酱油030

1、食醋030

2、糖030

3、味精030

4、肉制品040

1、乳制品050

1、饮料060

1、方便面070

1、饼干080

1、罐头090

1、冷冻饮品100

1、速冻面米110

1、膨化食品1201。 获证企业序号:企业序号为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序列号,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编制。不同种类的产品应当分别编制企业序列号。 消费者在选购食品时,应注意认清QS标志,并对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隐含的信息,看其是否和食品包装上所标注的厂名、厂址相一致。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是怎么构成的?

3、《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是怎么构成的?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是“食品生产许可证”标识的一部分,由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前4位为受理机关编号,中间4位为产品类别编号,后4位为获证企业序号。 受理机关编号:参照GB/T2260-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的有关规定,受理机关编号由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前两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确定;后两位代表各市(地),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并报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备案。 前两位编号规定:北京

11、天津

12、河北

13、山西

14、内蒙古

15、辽宁

21、吉林

22、黑龙江

23、上海

31、江苏

32、浙江

33、安徽

34、福建

35、江西

36、山东

37、河南

41、湖北

42、湖南

43、广东

44、广西

45、海南

46、重庆50、四川5

1、贵州5

2、云南5

3、西藏5

4、陕西6

1、甘肃6

2、青海6

3、宁夏6

4、新疆65。 产品类别编号:产品类别编号由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前两位代表产品种类,后两位代表该类产品的品种。 如对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肉制品、饮料、方便面等产品类别编号规定为:小麦粉010

1、大米010

2、食用植物油020

1、酱油030

1、食醋030

2、糖030

3、味精030

4、肉制品040

1、乳制品050

1、饮料060

1、方便面070

1、饼干080

1、罐头090

1、冷冻饮品100

1、速冻面米110

1、膨化食品1201。 获证企业序号:企业序号为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序列号,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编制。不同种类的产品应当分别编制企业序列号。 消费者在选购食品时,应注意认清QS标志,并对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隐含的信息,看其是否和食品包装上所标注的厂名、厂址相一致。

海南路的个体在哪里办食品流通许可证

4、海南路的个体在哪里办食品流通许可证

在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办理,不过,食品流通许可证改为食品经营许可证了,流程如下: 第十一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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