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作坊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1、小作坊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法律分析: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安全自查内容包括:一、生产加工场所周围环境卫生无污染,厂区硬化无积水,垃圾密闭存放及时清理,排污沟密闭防臭。车间防蝇、防鼠、更衣洗手设施齐全有效。二、原辅材料采购验证资料齐全,记录完善,不使用过期原辅料,储存条件良好。三、从业人员健康证在有效期内,操作人员健康,按要求穿着工作服。四、生产过程原辅料和添加剂按要求称量使用,称量用秤在检定有效期内,容器卫生无毒。不超范围超量使用添加剂。五、产品在固定的加工配方、工艺下经过首次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配方和工艺做重大调整后应再次检验合格。六、产品标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2、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第三十六章、食品生产安全自查管理制度
1、目的 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并规定对食品安全状况定期进行检查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定期对公司的食品生产安全状况进行自我检查评价,及时发现危害食品安全的不符合情况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确保我公司食品安全。
2、范围 食品生产安全自查范围包括现场检查、管理制度和质量记录。
3、职责
3、1质管部负责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文件的编制、修改、更新。
3、2质管部组织人员每月两次进行食品生产安全现场检查。
3、2生产部、质管部分别指派1名以上管理人员组成食品安全自查小组,每半年度对公司的食品安全总体状况检查评价一次,并向质量管受权人提交自查报告。
4、食品生产安全检查规程
4、1现场检查规程 一、原辅料(包括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进货查验落实情况。 检查项目:原辅料存放;专库管理;标签标识;索证索票;制度具备情况;现场记录。 (一)原辅料存放
1、 原辅料存放是否离地、离墙。外包装是否完整,并做好防护。 检查规程:查看原辅料存放情况,是否符合存放要求 重点注释:原辅料堆放是否离地10cm以上,离墙20cm以上,并应有防止虫害侵入的装置。
2、 仓库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检查规程:查看现场卫生情况。
3、原辅料仓库内是否有过期原辅料,过期原辅料清理及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检查规程:查看是否有过期原料,是否有处置记录。
4、生产过程中用到的危险化学品,存放是否符合要求。 检查规程:查看是否有危险化学品,是否符合存放要求。 重点注释:需符合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要求;
5、生产用原辅料是否与有毒有害物质一起存放。 检查规程:查看是否有毒有害物质与原辅料一起存放。 重点注释:库房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物品。
6、原辅料仓库内是否有非生产用原辅料和非生产用其他物品。 检查规程:查看仓库内是否有非生产用原辅料和非生产用其他物品。 重点注释:原辅料仓库内不应堆放非生产用物品,专库专用,防止交叉污染。 (二)专库管理
1、食品添加剂是否专库或专柜保存,并有专人管理。 检查规程:查看是否有食品添加剂专库,询问管理人员。 重点注释:查看是否有专人专管。
2、内包装材料是否有专库或专门区域存放。 检查规程:查看是否有内包装材料仓库。 重点注释:原料、包装材料等应依据性质的不同分设贮存场所、或分区域码放,并有明确标识。 (三)标签标识
1、原辅料(除农副产品)标签是否有产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藏条件等内容。 检查规程:抽查至少3种原辅料,不足3种的全部检查,查看标签内容。 重点注释: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
3、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第一条为促进食品经营者认真落实《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义务,防范经营风险,确保食品安全,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食品经营者必须按照工商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自律档案,并妥善保管,自觉接受监督检查。第三条食品经营者必须按照工商部门制定的自查记录表对自己的经营资格、经营场所、经销食品、经营行为等如实逐项自查,每周一次、每月一表,自查记录存入自律档案妥善保管,随时接受检查指导。第四条食品经营者对自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未认真履行自查义务,发生食品违法经营行为的,工商部门将从严查处。第五条本制度自年月日起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健康体检的范围: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参加健康检查的食品从业人员具体范围包括:本店所有的在职工作人员。
2、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要求: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1、管理职责:对所有进入本店工作的员工将安排其到当地的防疫站进行健康体检和健康证的办理,在体检过程中,如果发现弄虚作假导致不符合健康要求的人员进入本店工作,将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5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
4、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进行检查评价。
D。
5、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不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A.对 B.错
B。
6、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 )。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