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

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



1、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

1、正面回答 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是:

1、申请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或者省级质量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3、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完成技术评审工作,评审时间不计算在作出批准的期限内;

4、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技术评审完结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评审结果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2、分析详情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是指依法对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实施的评价和认定活动。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这种考核称为计量认证,即CMA。经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所提供的数据,用于贸易出证、产品质量评价、成果鉴定作为公证数据,具有法律效力。

3、食品检测机构工作职责有哪些 食品检测机构工作职责有:

1、负责相关食品的生产、经营以及使用过程中的技术检验相关工作;

2、负责相关餐饮服务部门以及保健食品部门还有化妆品以及医疗器械的相关检验工作;

3、负责药品不良反应以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工作。 食品检测机构有很多,这些机构的注册之后即可行使工作职责。只有专业性强,并且服务比较到位的食品检测机构,才可以更好的在行业立足。

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



2、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注册)或相对独立的检验机构,能够承担法律责任。非独立法人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由其法人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员负责并承担责任。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使用正式聘用的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只能在1个食品检验机构中执业。食品检验机构不得聘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第7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2.1.2我国第3方食品检验机构的类型和定位有哪些



3、2.1.2我国第3方食品检验机构的类型和定位有哪些

食品药品第3方检测机构,是独立于政府监管部门之外的1个行业组织。其目的是通过公正、科学地开展检验工作,对公众的食品安全和用药安全提供有效保障。目前我国有近2000家食品安全的第3方实验室(包括食品质量检测中心和药品质量检测中心),其中仅国家级的就有40余家。这些实验室承担着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提供技术支撑的任务,同时也为社会各界提供服务。本文将介绍1些关于第3方检测机构的现状和发展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等,希望引起大家的关注和思考。目前国内食品药品检测工作的机构主要有两类:第1类是由政府部门设立或授权的具有行政性质的检验机构和认证认可机构;第2类是依法设立的独立的第3方检验机构和认证认可机构(简称"第3类实验室")。

1、我国的食品药品监管体系 我国目前的食品药品监管体系由4个层次组成: 1是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2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3是省以下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4是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等法人单位组成的自律性组织(如中国药学会)。

2、我国的食药监系统 (1)国家局与省级局的职能分工 国家局的主要职责是对全国范围内的食药安全进行统1监督和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标准规范等工作,同时负责对地方政府的食药监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省级局的职责是对辖区内的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食安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并对本辖区内的各类企业和单位的日常生产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以及对辖区内发生的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事件进行查处等工作。(2)市县两级市场管理局的职责 市县级市场管理局主要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对本区域内出现的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健康的事件进行处理。(3)工商部门的职能分工 工商部门主要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的登记注册行为和市场经营秩序的监督检查以及对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实施的监督管理等工作。(4)质监部门的职能分工 质监部门主要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的质量进行的监督管理和对进出口产品实施的法定检验等工作。(5)农业部门的职能分工 农业部主管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并具体负责农药质量的执法检查工作。(6)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能划分 除上述几个相关部门外还包括海关等部门的相关业务内容也归口于以上几个相关部门中。

3、"3品1标"制度 "3品1标",是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无公害食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两绿"、"1标")制度,"3品1标"是国家质检。以上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4、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第1章 总则第1条 为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食品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提升食品检验机构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2条 本办法所称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是指依法对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实施的评价和认定活动。第3条 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资质认定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4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1管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第5条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开透明、高效便利的原则,并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认定和评审。第6条 食品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检验规范的规定,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并保证向社会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果客观、公正和准确。第2章 资质认定条件与程序第7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第8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第9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所属和经其批准设立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由国家认监委负责实施;除上述机构外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由省级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实施。第十条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程序:   (1)申请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或者省级质量监督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8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2)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1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对申请人完成技术评审工作,评审时间不计算在作出批准的期限内;   (4)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技术评审完结之日起20日内,对技术评审结果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并准许其使用资质认定标志;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1条 国家认监委和省级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公布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名录及其检验范围、技术能力等信息,并向公众提供查询渠道。第十2条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3年。   食品检验机构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资质认定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资质认定部门提出复查换证申请。第十3条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式样、编号规则和资质认定标志式样由国家认监委统1制定。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在其对外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资质认定标志和证书,用以证明其取得资质认定。第十4条 有下列情形之1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1)食品检验机构变更资质认定检验项目、检验方法的;   (2)食品检验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人以及技术管理者发生变化的;   (3)食品检验机构发生其他重大事项变化的。   食品检验机构申请增加资质认定检验项目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予以办理。第十5条 因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食品安全紧急情况,需要食品检验机构临时增加检验项目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符合资质要求的食品检验机构名录。

语音问答 食品生产企业是不是必须委托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5、语音问答 食品生产企业是不是必须委托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6十1条第1款的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根据2005年《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38条的规定,我国实行食品强制出厂检验制度,就是食品出厂必须经过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得出厂销售。食品强制出厂检验制度分两种情况:1种是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食品生产企业,可以按要求自行进行出厂检验;1种是不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委托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出厂检验。

食品检验机构应具备哪些检验能力



6、食品检验机构应具备哪些检验能力

第9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下列1项或多项检验能力:(1)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也包括对食品中添加剂与营养强化剂的检验;(2)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添加剂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3)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相关产品的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4)能对食品中污染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通用类食品安全标准或相关规定要求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5)能对食品安全事故致病因子进行鉴定;(6)能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行政许可进行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7)能开展《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其他检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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