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三小管理办法无证经营处罚依据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3小管理办法无证经营处罚依据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食品处罚:处5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百2十2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2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