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流通许可证属于哪个部门,1、我国食品安全的监管由哪些部门负责;2、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应该怎么办?
1、食品流通许可证属于哪个部门
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报 (一)办理依据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二)发证范围 粮食加工品、食用油(含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含巧克力及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 注:特殊膳食食品和其他食品国家尚在制定《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三)办理条件
1、 有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代码证;
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生产条件、检验检疫手段、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4.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四)申报材料
1、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3份);
2、 有效期内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企业代码证的复印件(3份);
3、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
4、 企业生产场所布局图复印件(3份);
5、 标有关键设备和参数的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复印件(3份);
6、 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复印件(1份);
7、 执行企业标准的企业须提交企业标准文本复印件(1份);
8、 已获取HACCP认证证书、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证的企业,应提供证书复印件(3份); (五)受理单位 中小型大米生产加工企业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申请,其他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申请。 (六)办理程序 申请 受理 现场核查 发证检验 审核审批 发证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起5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局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核查、审查发证。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1、收费依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2]19号)。
2、收费标准:现场审查发证费2200元/单元,公告费400元/单元。 注:上述费用均由国家质检总局或省质监局收取。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年度报告及审查 (一)办理依据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二)年度报告时间 获证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每满1年前的1个月内应提交企业持续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情况的年度报告。 (三)提交材料
1、企业年度自查申报表(一式三份);
2、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
3、企业营业执照和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4、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复印件一份。 (四)受理单位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五)办理程序 企业自查申报 受理 审核(书面核查和实地抽查) 签证 (六)办理时限
1、书面核查的,自受理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签证工作(不含产品检验时间)。
2、实地抽查的,自受理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签证工作(不含产品检验时间)。 (七)收费依据和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三、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换证与受理 (一)办理依据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二)换证时间 申请换证的企业,应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提出换证申请。 (三)提交材料
1、提交申办食品生产许可证所需的材料(见上);
2、提交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提交三年来生产加工食品质量情况综合评价报告(主要包括质量问题、质量事故、监督抽查、年度自查报告等)。 (四)受理单位、办理程序、收费依据和标准 与首次申办食品生产许可证相同。
2、
1、我国食品安全的监管由哪些部门负责;
2、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应该怎么办?
1、第一个问题有点问不合理,食品安全的监管部门总的来说是国务院管理全部,然后分了很多相关职能部门,国务院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明确责任。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将现由卫生部门承担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监管职责划归质检部门;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
2、我国将进一步强化以食品安全评估为核心的食品安全科技建设。实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化、食品安全检测技术集约化、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国际化、食品安全监控体系网络化、食品安全控制标准化的目标,食品安全由被动应付型转变为主动保障型。生物技术等高新技术成为提升食品安全科技原始创新能力的核心动力,近年来食品安全检测技术呈现出高科技、便携化的趋势。系统学、毒理学和代谢组学的发展对食品安全技术的作用越来越大。我国近年来在食品安全科技方面取得了5个方面的成绩,一是多残留检测技术实现了重大突破。二是有害物限量检测国际标准制定实现历史突破,黄曲霉素成为第一个国际标准。三是实验室能力认证获得了国际认可。四是快速检测技术实现了跨越式发展,有80个技术、25种检测设备投入使用。五是食品安全科技设施和教育得到了加强,食品学院成为许多高校的重点建设院系。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今后几年我国食品安全科技面临4个重点任务,即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研究;食品安全检测技术与前沿技术研究,重点是前处理技术、检测仪器设备、检测试剂和标准物质等;食品溯源和预警技术研究,食品的控制性技术与标准研究。 为应对食源性疾病的风险,以风险评估为核心,评估、检测、监控、预警、控制为一体的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控制技术体系成为各国公共安全管理采用的重要模式,我国目前已经建立了10个食品安全控制科技示范区。 在这次研讨会上,有关食品添加剂使用和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和认识误区也引起了与会专家的关注。专家们分析我国食品添加剂主要存在三大问题:一是绝大多数批准使用的添加剂没有国家质量标准,对添加剂的监管力度很弱;二是餐饮行业在自己制作食品菜肴过程中使用添加剂的情况越来越多,监管困难;三是添加剂风险信息交流不充分导致有限的监管资源不能最大限度发挥作用。一方面因为媒体报道导致消费者对违反规定使用但事实上安全风险不高的现象过度恐慌,另一方面生产厂商在食品标签存在误导性宣传,政府不得不花费大量资源予以澄清。
3、食品安全标准的含义。食品安全标准是指为了对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即“从农田到餐桌”)食品链全过程中影响食品安全和质量的各种要素以及各关键环节进行控制和管理,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专章制定了食品安全标准,对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原则、食品安全标准的强制性、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和公布主体、整合现行食品强制性标准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查和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免费查阅食品安全标准等内容做了具体规定。
4、根据今年6月1日开始施行的 《食品安全法》,卫生部门今后将不再负责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各监管部门将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分段许可制度。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需到质量监督部门申领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企业要到工商行政部门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企业要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领餐饮服务许可证。 据了解,经营者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项目按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两种类别核定;经营方式按照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三种类别核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5、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试点示范工作。据国家认监委负责人介绍,该试点是我国首个针对乳制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试点。该试点旨在提升乳制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促进乳业振兴和发展。 近年来,我国食品质量安全状况总体上有了明显改善,但时有发生的食品质量安全事件仍使食品生产企业、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面临严峻挑战。 黑龙江省是我国乳业大省,乳制品生产企业数量约占全国9%,乳制品产量约占全国10%。乳业资源、产业优势和监管基础良好,自然资源得天独厚。全国多加会总店大型乳制品企业在黑龙江省均有奶源基地。 该项试点工作将联合确定试点示范乳制品生产企业,建立企业发展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产品质量进行跟踪监测,并向企业提供良好生产规范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诚信体系、食品防护等方面的法规、政策、技术和标准支持;在乳业集中区域,由地方政府牵头,开展乳制品质量安全区域化建设试点工作,并以此为基础逐步在其他食品生产企业、区域进行推广;联合监管部门、行业组织、科研院所等部门开展乳制品非传统食品安全风险分析与预警研究工作。 据了解,乳制品良好生产规范(GMP)与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适时出台实施,能够从技术创新、产品研发、原料采购、生产制造、储运销售等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完善现有的管理体系,给现有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打上“食品防护补丁”,建立区域预警、监控、纠正体系,完善质量安全追溯,使乳制品企业预防非传统食品安全危害的水平能够得到一个很大的提升。
6、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是食品从农田到餐桌的重要环节。《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加工者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总体要求:
1、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2、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二、原辅材料要求:采购或者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三、生产环境条件要求: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到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 四、生产设备、设施、工艺要求: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运输、贮存、包装要求: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2)成分或者配料表; (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4)保质期; (5)产品标准代号; (6)贮存条件; (7)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8)生产许可证编号; (9)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六、人员要求:
1、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2、食品生产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生产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七、管理要求:
1、企业标准应当备案。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本企业内部适用。
2、建立相关制度。 (1)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2)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3)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4)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5)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八、禁止性规定:
1、禁止生产下列食品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3)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6)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7)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8)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9)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10)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2、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3、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4、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5、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九、其它要求: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7、检验机构承担食品委托检验工作具有双重意义。一是接受企业委托进行食品质量安全把关,承担民事行为责任。二是由于其检验资格是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认可的,检验机构必须在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范围内接受委托检验,需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从政府监控角度,检验机构承担的检验工作也是对企业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的一种形式。因此,国家对检验机构进行食品委托检验工作有明确的要求。
8、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备案制度】国家对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企业(以下简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管理体制】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区域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建立和实施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实施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并保证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过程持续符合我国有关法定要求和相关进口国(地区)的标准以及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由国家认监委制定、公布。 第二章 备案内容与程序 第六条【备案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未依法经备案的,其产品出口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不予以签发通关证明。 第七条【备案内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书面备案申请,提交下列相关文件和证明性材料,并对其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承诺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和进口国(地区)要求的自我声明和自查报告; (三)企业生产条件(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产品生产加工工艺、关键加工环节等信息、食品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使用以及企业卫生质量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等基本情况; (四)建立和实施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的基本情况; (五)依法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以及其他行政许可的,提供相关许可证照; (六)其他通过认证以及企业内部实验室资质等有关情况。 第八条【备案受理】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自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备案之日起5日内,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九条【评审规定】直属检验检疫局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成评审组,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的符合性情况进行文件审核。 需要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现场检查验证的,应当在30日内完成。因企业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文件审核和现场检查验证的,延长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时限内。 评审组成员应当2人以上,由主任评审员任组长。从事评审的人员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或者直属检验检疫局考核合格。 第十条【现场验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现场检查验证: (一)进口国(地区)有注册要求的; (二)必须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的; (三)未纳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 (四)根据出口食品风险程度和实际工作情况需要实施现场检查验证的。 国家认监委制定、调整并公布必须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范围。 第十一条【备案决定】评审组应当在完成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评审工作5日内,完成评审报告,并提交直属检验检疫局。 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备案的决定。符合备案要求的,颁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并说明理由。 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公布依法经备案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名录,并上报国家认监委。 第十二条【备案证明】《备案证明》有效期为3年。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备案证明》有效期的,应当在《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其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延续备案申请。 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对提出延续备案申请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复查,经复查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换发《备案证明》。 第十三条【备案编号规则】直属检验检疫局按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编号规则对予以备案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编号管理。 第十四条【备案变更】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等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重新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地址搬迁、新建或者改建生产车间、产品加工工艺变更、增加不同类别产品以及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运行情况等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前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报告,并重新办理相关备案事项。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监管职责】国家认监委应当对直属检验检疫局实施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依法对辖区内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备案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上报国家认监委。 第十七条【监督频次】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根据出口食品风险程度,确定对不同类型产品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频次。 对仅通过文件审核予以备案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结合出口食品的抽检情况,在对其备案后6个月内至少进行一次现场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食品企业年度报告】出口食品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运行及出口食品生产记录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其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年度报告。 第十九条【档案管理】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建立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档案和信誉记录,及时汇总信息,审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年度报告,对有不良记录或者存在相关问题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将有关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情况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相关食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第二十条【出口食品企业报告义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发生食品安全卫生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报告,并提交相关材料、原因分析和整改计划。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注销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注销《备案证明》,并予以公布,并向国家认监委报告: (一)《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经复查不符合延续备案要求的; (三)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依法终止的; (四)2年内未出口食品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暂停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使用《备案证明》,并予以公布: (一)出口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存在隐患,不能确保其产品安全卫生的; (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出口的产品因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被进口国(地区)主管当局通报的; (三)出口食品经检验检疫时发现存在安全卫生问题的; (四)不能持续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的; (五)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变更或者重新备案事项的。 第二十三条【撤销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撤销《备案证明》,予以公布,并向国家认监委报告: (一)出口食品发生重大安全卫生事故的; (二)不能持续符合我国法定要求和进口国(地区)标准要求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证明》的; (四)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五)出租、出借、转让、倒卖、涂改《备案证明》的; (六)整改后经查不符合要求的; (七)出口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添加国家明令禁用物质、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及采用不适合人类食用的方法生产、加工食品等行为的。 因前款第(三)项行为被撤销《备案证明》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备案;因其他行为被撤销《备案证明》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备案。 第二十四条【企业处罚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工作人员处罚规定】国家认监委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推荐国外注册规定】进口国(地区)主管当局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有注册要求的,注册的推荐程序和管理规定由国家认监委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除外规定】本规定所称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不包括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储存企业。 第二十八条【解释权】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施行时间】本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2年4月19日公布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9、第七十条 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第七十一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上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一)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对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救治; (二)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 (三)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四)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置。
10、食品安全法草案26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从生产和经营两个方面确立了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草案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安全,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该食品、消费者停止使用该食品,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并记录召回情况。 草案规定,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安全,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该食品、消费者停止使用该食品,并记录通知情况。 草案强调,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召回的食品应当采取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该食品再次流入市场。 针对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不规范、不统一,公布的信息有的不够科版权中国酒业新闻网学、造成消费者不必要的恐慌等问题,26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 草案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以及其他可能引起消费者恐慌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其他信息,由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部门统一发布。 草案规定,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公布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准确,并对不安全食品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避免引起消费者恐慌。 草案同时规定,本法规定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公布。
11、由现场总指挥指定,负责观察灭火救援现场的安全状态,为现场作业人员提供安全保障的人员.
1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3、想开一家产品质量检测中心,请问需要什么资质和手续,向什么部门申请。
1、专业的设备和技术
2、过硬的专业知识,即使忽悠你也也要能忽悠到点子上
3、持续的客户资源,即你的客户方向
4、一个有能力的团队,靠个人是不可能的 差不多就这些 PS:做过俩年检测公司部门经理。
4、重庆有哪些第三方检测机构
SGS贵死你去。 你要确定得到检测结果就能保证卖家给你退货。 也不是说检测费少与多,面子是重要,但是能否争回来呢?现在的淘宝卖家说真的要不想退货你还去告TA?。
5、食品卫生防疫管理制度
下面是一则学校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您可以参考一下! 卫生管理制度汇总
1、食品卫生安全主管领导责职制度 为保证学院和学院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管理、从业人员更好地履行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的职责,加强对学院食堂和教师、集体用餐的卫生安全管理,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用餐卫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责任制。 (1)XX学院院长为学院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后保处处长为直接责任人。 (2)依法办食堂,建立学院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校内供应的食品及饮料卫生安全。 (3)统一指挥,督促学院的各有关食品卫生部门开展工作,加强对学院食堂和教师、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安全管理。 (4)杜绝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建立、健全学院食物中毒或流行性疾患等突发事件处理的紧急预案。 (5)责任人如果管理工作不到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处理的应急预案 为加深、加强学院食品卫生工作,不断提升学院公共卫生工作水平,进一步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高学院应对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上海市施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的意见》,特制定本预案。 学院一旦发生疑似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应对处理。 (1)停止供餐:立即停止学院食堂或其他食品经营场所的供应。 (2)及时报告: a事件:有5人(含5人)以下疑似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症状。 b程序:发现疑似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应在事件发生30分钟内电话上报后保处和学院院长,立即与区卫生局联系,派遣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及协助学院处理事件.并即刻报市教委。后保处应在事件发生90分钟内向院部呈书面报告。处理过程 中的重大事件应随时报告。 (3)报告内容: a疑似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的人数、症状及第一例发生时间。 b校名、责任人、地点和联系电话。 c供应单位的名称、责任人、地点和联系电话。 d目前状况、事情的经过和紧急处理措施。 e报告时间和报告人。 (3)成立应急处理小组: a事件发生后,学院后保处应立即启动由分管院长担任组长、后保处领导、学生处领导、医卫保健教师、后勤及其他骨干教师力量组成的应急处理小组,交排好分工,各司其职,做好安抚工作、家长工作,并组织力量送医院及时救治。 b学院应安排好必要的车辆,以备运送患病学生至医院及时救治。 (4)救治病人 a学院应安排教师及时将患病学生送到就近医院,协助卫生机构救治患者,做好登记工作,并及时通知家长。 b学院应安排教师做好排摸调查工作,加强家校联系,派专人接听家长咨询电话,以免耽误救治时机。 c学院应在事件发生的第二天做好随访工作,继续排摸调查,安排专人做好家长解释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书面报告董事会,直至所有患病学生全部康复到校上课。 d保护现场:保留造成或导致疑似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和设备。 e配合调查: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f控制事态: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它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包括教学秩序和下一餐用餐等)。 h保险介入:同时通知保险机构介入。 i其他:必要时报告公安、工商等部门。
3、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管理制度 (1)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的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为教学第一线服务的思想,热爱本职工作,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以高质量的要求搞好服务工作。 (2)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要配合学校积极搞好饮食供应,及时调整经营思路,不断改进经营方式,切实保障饮食卫生及供应工作。 (3)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的从业人员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严禁患有传染病及其它不适应饮食从业要求的疾病患者从事食堂工作,无健康合格证不准上岗。 (4)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要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卫生法》,确保所供应的饭菜及其它食品清洁、卫生,杜绝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5)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的操作间及餐厅必须整洁卫生,菜案、面案分开,生食、熟食分开,严禁污染、腐烂、变质及隔夜食品出售。 (6)各类炊具、餐具要指定专位摆放,不准放置地面。炊具、餐具要定期消毒。 (7)积极采取防鼠、防蝇、防虫措施,并按卫生防疫部门要求抓好消毒工作。 (8)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工作要力求做到饭菜可口,品种齐全,档次搭配适当,确保饭菜质优价宜,让学生满意。 (9)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的工怍人员要不断征求学生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工作中要态度和蔼、一视同仁、文明服务。 (10)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要积极配合学院完成其他有关工作。
4、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1)认真做好食品验收工作,不收、不做、不售腐败变质或有害有毒的食物,做到食品件件验收,并有专人负责,把好第一关。 (2)食物生熟分开,盛器、抹布、刀具、砧墩板、冰箱均要做到生熟分开,生荤菜设专用盛器(红色或涂上红色标记)存放,未洗与洗净的蔬菜盛器分开装载(绿色或涂上绿色标记),防止交叉污染。 ’ (3)食品要烧熟煮透,防止外熟内生,严防生熟食品污染。对剩饭、剩菜要妥善保存,严格处理。在供应前必须单独重新回锅烧透。 (4)餐饮具要严格消毒。熟菜盆、打饭用具均应在开窗出售食物前进行消毒处理,并有专人负责。实行“四过关”,即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 (5)严格实行由原料到成品的“四不制度”,即:不收、不切、不做、不售腐烂变质和有毒有害食物。 (6)成品(含食物)存放必须实行“四隔离”,即:生与熟隔离,成品与半成品隔离,食品与杂物、药物隔离,食品与天然冰隔离。 (7)个人卫生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理发,勤洗内衣,勤换工作服;上班时必须佩戴“二白”(卤菜问须佩戴“三白”),开饭时一律佩戴“三白”。工作时间严禁佩戴戒指、手镯、手链、耳环,不准涂指甲油、搽香水。 (8)全体员工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a主动参加每年一次的体检和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培训考核。 b每天小扫除不低于2次,每周大扫除1次。环境卫生实行“四定”,即:定人、定物、定质量,划片分工,包干负责。 d实行每周一、三、五的卫生检查考核,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台,并记录在案。
5、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安全生产制度 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有许多火源、电源和机械设备,如有使用、防护不当,很容易发生火灾和伤害事故。 (1)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及其设备应符合消防和劳动防护规范,并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2)加强火源管理,油灶、煤气灶、电器设备及电源控制机房有专人负责,下班前,应将所有的电源切断。 (3)随时消除油渍污垢,将易燃物品置于远离火源的地方,厨房和仓库内禁止吸烟。 (4)加强对有关员工的安全操作规程培训,定期组织对电气设备、机械设备的检查。 (5)加强对员工消防知识的培训,定期组织对所有消防设施的检查。 (6)未经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经理批准,禁止一切非工作人员进入操作场所。
6、健康晨检制度 (1)专人负责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工作人员每天上班的晨检工作。 (2)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工作人员每日配合晨检人员做好工作,主动报告有无发热、腹泻、手外伤、呕吐等情况。 (3)凡有发热、腹泻、手外伤、皮肤湿疹、咽喉疼痛、呕吐等现象的工作人员应暂离岗位并及时治疗,待身体恢复后上岗。 (4)做好晨检记录,并妥善保存—学期。
7、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日检制度 (1)专人负责每日对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2)内外环境整洁,个人卫生达标,操作过程正确。 (3)确保无一人带菌参加工作。 ’ 。 (4)监督从业人员遵守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流程。
8、食品采购验收索证制度 (1)学校一切食品必须定点采购,每年初对定点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和信誉评价,对合格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明确供货质量要求。 (2)每次采购食品及其原料时,必须向供货商索要此批食品的检查合格证或者化验单(即索证)。 (3)索证时对索证食品的卫生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必须查清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批号等。 (4)索证食品的卫生检验合格证、化验单如为复印件,应加盖检验单位印章。 (5)包装食品必须检查食品标签,严禁“三无”产品进库。 (6)食品进库或制作加工前必须由验收员验收,并签字。
9、食品储存卫生制度 (1)存储食品仓库必须做到卫生、整洁、整齐,食品与杂物严格分离。 (2)食品库房周围不能有有毒、有害污染及蚁蝇孳生地,防止交叉感染。 (3)库房内地面平整、硬实,严禁直接裸露土地,通风良好,避免阳光直接射入,保持所需的温度和湿度。 (4)库房内有防蝇、防尘、防鼠及防潮设施,防止食品发霉、变质发生虫子。 (5)库房内设立食品垫离板、存放台、存放案,做到所有食品离地离墙。 (6)食品库房应设专人管理,建立健全卫生管理、食品和原料出入库登记、检查保管制度,做到定期清洗、消毒、换气,经常保持清洁状态,避免尘土、异物污染食品。 (7)对进库的各种食品原料、半成品应进行验收和登记;掌握食品的进出状态,做到先进先出,尽量缩短储存时间。
10、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工作人员个人卫生制度 (1)必须按规定取得有效健康证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每年体检和培训至少一次。 (2)上班时必须穿着统一工作服、帽,头发不露帽外。操作直接入口食品如熟食、盒饭等均应戴口罩。 (3)上班前和便后应洗手消毒,不得穿戴工作服、帽和口罩进入厕所。 (4)在出售直接入口的食品时,不得用手直接抓取食品,必须使用清洁卫生的售货工具。 (5)操作区严禁吸烟,严禁对着食品打喷嚏、咳嗽和出现其它易污染食品的不卫生动作。 (6)勤洗澡、勤理发、勤洗手(每餐出售前,必须按规定进行双手消毒除菌)、勤换衣,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擦香水,不戴戒指等外露饰物。 (7)工作时不赤膊、不赤脚、不穿拖鞋和背心。
11、厨房卫生管理制度 (1)坚决执行食品卫生法规,严格执行“五四”卫生制度,即: a由原料到成品实行“四不”制度:不收、不切、不做、不售腐烂变质食品。 b成品(食物)存放“四隔离”:生与熟,成品与半成品,食品与杂物、药物,食品与天然冰隔离。 c用(食)具实行“四过关”: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 d环境卫生实行“四定”:定人、定物、定时、定质量,划片分工,包干负责。 e个人卫生做到“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换内衣,勤换工作服。 (2)烹饪人员必须使用新鲜原料,对变质、霉变、虫蛀的原辅料,不予加工制作。 (3)加工食品要认真负责,避免外熟内生的假熟现象发生。 (4)严禁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容器盛放熟食,不用生揩布擦洗餐饮炊具。 (5)生熟盛具标志明确,调料盛器内外干净,操作场地无积水、无污垢,冰箱内按规定存放食物,防止生熟、荤素交叉,杜绝食物中毒事件。 (6)工作结束,擦洗干净调料盛器,按规定加盖。灶上灶下必须冲洗干净,垃圾及时清除。剩余原料及时入库保存。 (7)荤、素原料严禁着地放置。灶头有试味工具,食物有留样备验制度。 (8)门窗、玻璃明亮,照明完好。
12、食品冷藏卫生制度 (1)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的工作人员要根据食品的种类选择冷冻或冷藏法保存食品,动物性食品应置于冷库或冷冻箱中保存;果蔬类食品及随即可用食品应置于冷藏箱中,在4℃左右的温度中短期保存。 (2)冷库或冰箱应该经常检查其制冷性能,由专人负责定期除霜和除冰块、清洁和消 毒,使其保持整洁无异味。 (3)进出食品应有记录,做到先进先出先用,已腐烂或不新鲜的食品不得放入冷库或冰箱内保存,已解冻的食品不宜再次冷冻。 (4)冷库中的各类食品应分开存放,生熟食品不得混放,食品与非食品类不得一起冷冻或冷藏,不得在冰库中存放私人用品。 (5)冷库或冰箱因停电或故障导致储存的食品解冻,在重新冷冻前要进行清理。
13、食具消毒卫生制度 (1)食堂食具清洗消毒工序合理,严格按照“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的制度操作。 (2)食堂有专人负责保管消毒剂,并定期查验消毒剂的有效期。 (3)食品加工器械用后及时清洗,并有保洁措施。 (4)容器、用具生熟分开放置和使用,并有明显识别标记。 (5)专用餐具清洗消毒,消毒后餐具应存放在专用的密闭或保洁柜内。 (6)食具消毒应达到规定的药物浓度、时间和温度。 (7)专用保洁柜须保持清洁、无杂物、无苍蝇和蟑螂。 (8)己消毒与未消毒的餐具应分开存放,并在存放柜上有明显标记。 (9)餐具消毒后应无水渍、无污垢、无油渍、无食物残渣、无异味。
14、烹调卫生制度 (1)食品要现烧现吃,必须烧熟煮透,防止外熟内生,隔顿隔夜要回锅。 (2)做到成品与半成品分开,生与熟食品分开。 (3)生熟盛器严格分开,并有明显标记。 (4)成品及时进入各餐间,防止污染。 (5)严格每餐做好留样和登记工作。
15、调料间卫生管理制度 (1)窗无灰,玻璃光亮,照明完好。 (2)六面光洁。墙角、天花、灯架、无积灰、无蜘蛛网、无吊灰。 (3)无霉变腐酸异味,货架、台面干净,调料存放合理。盛器清洁卫生。 (4)调料间无私人物品,无不洁工具。 (5)灭害措施得力,保持灭害工具常备,并全天侯保证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16、卤莱间卫生管理制度 (1)操作人员进入专间前,必须双手洗净,穿戴“三白”。 (2)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有效健康证上岗。专间内禁止吸烟,无私人杂物,无变质食品。 (3)每餐营业前,必须按规定配制消毒水,药物消毒有效氯浓度必须保持在250ppm(百万分之),必须将刀、砧、抹布、操作台面、盆、夹、勺、铲、电子秤台面等一切用具进行消毒处理。 (4)开窗出售时严禁用手直接接触熟食。 (5)熟食专用无霜冰箱内禁止存放生类食品和其它食品。盛放熟食必须使用盒子,并保持冰箱整洁。 (6)严禁销售无证熟食。进货渠道必须正规,如违反规定,卤菜制作人员不予加工。 (7)严禁出售未经回锅的隔顿食品,严禁敞开作业。 (8)以“三专一严”(专人、专用、专门工具,严格消毒)制度为基础,严格生熟交叉。 (9)熟食间必须有良好的防害、防尘、隔离措施。必须装备杀菌消毒灯具,定时开灯杀菌。 (10)保持窗明台净,六面光洁无油垢。
17、操作区卫生管理制度 (1)垃圾实行袋装化及时清理。 (2)及时做好落手清,禁止刀、砧等交叉使用,防止污染。 (3)坚持每天两次小扫除,每周一次大扫除。 (4)严禁在操作区(含出售间、厨房间、仓库、蒸汽锅房)内吸烟、吐痰。违皮者将严肃处理。 (5)严禁放置个人物品,严禁赤膊、穿拖鞋或穿着非工作服、帽上班操作。 (6)严禁佩戴戒子、手镯、手链、耳环等外露饰品进行上岗操作。 (7)严禁瓜果蔬菜着地存放。 (8)保持操作区场地洁净卫生、墙面光洁,无蜘蛛网、吊灰,吊扇、照明设施完好,无灰尘。
18、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1)天天搞好落手清,每周一次大扫除。 (2)食堂四周的环境清洁、明沟畅通。大小花池内无杂草、杂物。 (3)门口沿墙无张贴、无自行车停放。 (4)泔脚桶(池)、洗碗池内干燥、无残汤渗出、无酸味、无污垢。 (5)洗碗池下水道畅通,无堵塞,龙头完好无漏水,沿墙明沟无杂物,并保持干燥,下水道保持畅通无阻。 (6)垃圾箱四周保持无外溢、无污水,并设有防蝇设备。
19、饭厅卫生管理制度 (1)饭厅内六面光洁,门窗玻璃洁净明亮。 (2)灯架、电视、吊扇无积灰,照明完好。 (3)餐桌、凳椅见本色无油垢。 (4)实行餐中清理残渣剩烫,保证后来就餐同学的餐桌洁净。 (5)地面干燥、无污垢、油腻,墙面无污迹、油渍。 (6)饭厅外墙四周沿墙无杂草、杂物,明沟洁净干燥畅通。 (7) 泔脚车、桶内外洁净,无汤水渗漏现象。 (8)洗碗池附近必须配备相应有效防害措施,保证厅内“四害”得到有效控制。
20、餐饮机械设备卫生管理制度 (1)机械设备使用前,必须详细检查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2)荤、素加工时,必须全面清洁冲洗(刷)、保洁后再使用。严禁未经任何处理直接交叉连续使用,防止混昧、污染。 (3)机械加工后,应及时擦洗和清理,防止机内残留原料因变质而污染新的原料。 (4)使用完毕保洁后,必须加盖防尘、防害,对设备加以保护。 (5)必须保持机械使用场地的清洁、干燥。 (6)严禁在机械设备(含消毒箱、蒸饭箱)附近烘烤衣物。
21、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负责人卫生工作职责 (1)对本部门的环境卫生、饮食卫生及防疫工作全面负责。 (2)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工作网络,责任到人。 (3)定期进行食品卫生、防疫等知识和职业道德教育,负责实施新员工上岗前的培训工作。 (4)实行定期、不定期相结合的卫生、防疫工作检查评比,大力表彰食品卫生、防疫工作成绩显著的班组和个人,从重从严处理违规操作和违反食品卫生法规的人和事。 (5)定期召开卫生、防疫专题工作会议,总结经验、通报校内外食品卫生、防疫重点的情况,确保本单位的食品卫生与卫生防疫工作与社会接轨,不出差错。 (6)做好“五薄一卡”的记录备案工作。
22、长假后清扫、消毒、验收制度 (1)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的全体人员长假后提前l天上班进行食品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学习。 (2)对食堂周围环境进行全面清扫。 (3)对餐具、用具进行清洗、消毒。 (4)对仓库、保洁橱、冰箱作清洁、整理、食品分类、分架、隔离、隔地存放,容器生熟分开并有明显标志。 (5)对灶头、液化气、锅炉进行检修,确保安全。 (6)暑假期间对食堂墙面进行粉刷,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进行全面整改。
23、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从业人员培训制度 (1)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的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或临时参加工作的生产经营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2)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的从业人员应积极主动参加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知识及技能培训。 (3)学校定期对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的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学习各类食品卫生法及饮食卫生知识,提高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及卫生安全意识。 (4)应积极组织食堂人员到外单位学习先进管理模式及烹饪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