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可以同时使用
1、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 1.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等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2.应当清晰、醒目、持久,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3.应当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色情、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 4.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5.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1性质与另1产品混淆。 6.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7.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 8.应当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当书写正确,易于辨认。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应汉字。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 9.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平方厘米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10.1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分别标注。 11.若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容器)上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否则应在外包装物上按要求标示所有强制标示内容。 食品标签是指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1切说明物。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包装于容器中,以备交付给消费者的食品。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错误的、引起误解的或欺骗性的方式描述或介绍食品,也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食品或食品的某1性质与另1产品混淆。此外,根据规定,食品标签不得与包装容器分开;食品标签的1切内容,不得在流通环节中变得模糊甚至脱落,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必须通俗易懂、准确、科学。 食品标签是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6十7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2)成分或者配料表; (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4)保质期; (5)产品标准代号; (6)贮存条件; (7)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8)生产许可证编号; (9)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十9条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第7十2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食品。
2、预包装食品标签可以同时使用
食品标签可以同时使用中文和外文,也可以同时使用繁体字。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强制要求标示的内容应全部标示,推荐标示的内容可以选择标示。 进口预包装食品同时使用中文与外文时,中文与外文含义应基本1致,外文字号不得大于相应中文汉字字号。
3、预包装食品标签必须标注哪些内容
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的内容: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注意事项:
1、食品名称: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2、配料表:各种配料应按要求标示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按照要求标示名称。
3、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
4、规格的标示应由单件预包装食品净含量和件数组成,或只标示件数,可不标示“规格”2字。
5、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安全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6、日期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如果不按此顺序标示,应注明日期标示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