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选择化妆品,保健食品申报注册代理机构,刚采的灵芝去哪个机构鉴定啊 收多少费用啊
1、如何选择化妆品,保健食品申报注册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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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刚采的灵芝去哪个机构鉴定啊 收多少费用啊
到食品、药品管理局看看,我们是做灵芝的,就属于他们管呢。 对了农科院也行。
3、医院乱收费,甚至卖假药,应该找哪个部门处理?如何查找药品的批文号,判断是否正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告诉你吧都德胜门中医院, 健安医院。是福建人开的个体医院。你很纠结吧。再告诉你一般在药盒的左上角会标注是药品还是保健品。紧跟着就是批准号。你可以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询,不要着急,查出问题来就去就近的药监局稽查科举报就好了。至于医院收费有问题,你可以上你们省的卫生厅网站,下载医疗机构服务收费代码,然后对找你的收费内容进行对比,就知道是不是乱收费了,凡是没有的你可以到物价局、医保、卫生厅进行举报。
4、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资质如何申请?具体流程?
先机食品/绿色食品办公室般式农业局或者农业厅起办公办理申请手续缴纳定鉴定费用等着确定间专业员做认定认定功向申请**机食品效性需要久要进行复检滴。
5、国内第三方检测机构怎么收费
中科检测技术服务(广州)股份有限公司(中科检测)是中国科学院控股有限公司(国科控股)旗下综合性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前身是成立于2016年的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由中科院广州化学有限公司设立,是一家集检验检测、认证鉴定、技术服务、咨询培训为一体的综合性公共服务机构。 中科检测拥有完善的实验场地和各类大型检测仪器设备 ,建设有工业消费品实验室、生态环境实验室、材料可靠性实验室、食品安全实验室、家电实验室、医疗卫生实验室、动物毒理测试实验中心及适用于特殊试验的实验场地。 中科检测凭借深厚的技术实力、优质的服务保障、权威的公信力、完善的资质能力与便捷的全国化服务网络,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专业的检验检测认证技术服务。
6、职业病人鉴定前的工资医疗费用怎么办
劳动者遭受职业病,劳动者应当依法申请工伤鉴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