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怎么办理,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怎么办理

西安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怎么办理



1、西安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怎么办理

西安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方法如下:

1、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2、填写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3、准备资料,具体如下: (1)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 (2)预先核准名称的证明; (3)餐饮服务场所使用证明和设备布局、工艺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扮猜散意图; (4)提出申请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其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 (6)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7)法律、兆孙法规、规章、标准、规范性文件或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4、绘制店铺的平面图;

5、去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申请资料;

6、市场监督管理局厅氏工作人员审核资料并实地考察;

7、领取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办理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的条件如下:

1、有营业执照;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综上所述,办理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应当满足相应的条件,提交相应的材料,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证件。 【法律依据】: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8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地方特色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公布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后,地方特色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自行废止。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2、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怎么办理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如下:

1、小餐饮申请书;

2、申请人sfz明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餐饮服务经营场所设备布局和卫生设施说明;

5、包含进货查验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携带以上材料到你当地的食药局或者市场监管局申办,1般10个工作日左右办完。



3、金台区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在哪里办

金台区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在宝鸡市公证处和渭滨公证处办。

1、宝鸡市公证处:位于宝鸡市金台区陈仓大道秦岭家园-西院西南侧40米,经营范围是办理餐饮经营许可证、为社会提供公证服务。

2、渭滨公证处:位于宝鸡市渭滨区清姜路宝鸡市渭滨区神农镇卫生院东南侧,经营范围是办理餐饮经营许可证。



4、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怎么查进度

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查询进度: 1.打开电脑浏览器,网上搜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点击进入官网,在官网上方菜单栏中食品功能栏, 3.点击食品功能,在查询界面左边菜单栏中找到食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 4.点击进入选择自己所需要查询的企业类型,输入查询的关键字,点击查询,就可以知道办理进度了。



5、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可以上美团吗

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不可以上美团。入驻美团需要需要提供实体门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来入驻。所以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不可以上美团。



6、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到期网上怎么换

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到期网上换证流程如下:

1、提出申请,需要提交相关卫生要求材料,并且填写运胡搏卫生许可证申请书或者卫生许做睁可证变更申请书;

2、核对登记,对照规定,对申报材料做出核对、登记,如果是公共场所,申请单位要先办理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认定,等验旁祥收通过后,在申报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3、受理,经过核对登记后,会在5个工作日后做出受理,受理合格发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不合格发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资料不全发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 经营许可证是法律规定的某些行业必须经过许可,而由主管部门办理的许可经营的证明,如烟草专卖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 办理经营许可证需要什么材料

1、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材料。例如,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等;

2、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3、许可申请书;

4、需要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条 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3)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不属于本办法第3十6条、第3十7条情形的说明材料; (5)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符合本办法第9条有关条件的材料; (6)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7)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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